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5 16:20 浏览量: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巴自然资规发〔202111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施工过程中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用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等用地;工程建设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等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矿产资源勘查以及建设项目选址等需要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在勘查期间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一)临时用地选址

临时用地应合理选址,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尽可能地选择使用未利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施工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届满前可以重新申请办理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符合重新办理情形的,临时使用土地的面积未扩大、位置未调整、用途未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

除上述可以重新办理的情形外,不得通过多次审批等方式延长临时用地期限。

(三)临时用地使用限制

临时用地要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用途管制,严禁随意扩大用地规模、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威胁范围的临时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临时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使用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按法定程序申请。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的临时用地外,其余临时用地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审批流程、申请要件、办理时限等应向社会公开。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临时用地审批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步申请办理;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同时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的期限。

按市和区土地管理事权划分规定,需临时使用市本级事权范围内土地的,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征求市局意见,并将办理结果报送市局相关科室。

(二)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者向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内容包括用地位置、地类、面积、临时用地用途等。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四至范围、面积与地类、用途、期限、土地复垦措施及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的支付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3)临时用地依据。建设项目施工需临时使用土地,应提供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土地,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应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属已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位于已通过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土地范围内的,可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5)勘测定界图。标注临时用地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及电子数据。

6)相关部门意见。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需按规定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2.用地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临时用地选址、用途、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要求等。

3.用地批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批文中应载明,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使用前依法向相应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前,应通知申请人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巴中市临时用地审批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及临时用地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表、勘测定界图报市局备案。

四、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为切实保障临时用地涉及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区县应制定临时用地补偿指导意见,合理确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参照《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按占用时间逐年补偿,补偿标准可参照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原则上占用耕地不宜低于2500/·年,占用其他土地不宜低于耕地标准的50%

临时用地涉及的补偿标准及金额由临时用地使用者与土地权利人参照补偿指导意见协商确定并写入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补偿费用应在土地交付使用前支付到位。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者作为合同第三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原则上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五、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复垦义务,原则上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达到可利用条件。其中,使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种植条件或生产条件、植被条件;使用未利用地的,鼓励结合土地复垦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临时使用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恢复原地表形态。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强化临时用地复垦监管,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按《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使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临时使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复垦验收合格后,应继续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并将验收情况报送市局相关科室。

六、强化临时用地监管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临时用地批准后及时在临时用地监管系统填报批准文件、四至坐标等信息,确保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在部、省统一的监管系统正式启用前,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落实临时用地上图备案制度,基于一张图系统及时将临时用地上图入库,建立临时用地图层和数据库,每月末将《巴中市临时用地审批基本情况表》及当月批准临时用地的矢量数据(SHP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汇交至市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变更调查中,要依托临时用地监管系统或上图入库数据严格审核,对未经批准或超出规定范围、批准面积、批准期限的,不得按临时用地进行变更。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等行为严肃查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自然资源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巴中市临时用地审批基本情况表

巴中市临时用地审批基本情况表.docx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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