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巴中市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0 09:10 浏览量:

解读丨巴中市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巴自然资规发〔202110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巴中市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已经2021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129


巴中市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

实施指导意见

 

为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促进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48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47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8号)等文件及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确定复垦范围

(一)复垦地块范围要求

在全国土地调查(国土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下列用地:

1.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损毁的土地;

2.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废的土地;

3.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

4.其他废弃的建设用地;

5.纳入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任务,且符合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条件的地块。

在全国土地调查(国土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但现状为非建设用地且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权属来源清晰的地块,凡能提供历史遥感影像或现场照片等资料,证明该地块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的,按以下原则处理,由自然资源厅决定是否同意纳入立项(变更)的备案范围:

1.现状为耕地、园地的,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或相关机构)出具土壤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其未达到耕地(园地)标准的情况说明或鉴定报告,或生态环境部门(或相关机构)出具土壤污染情况说明或检测报告,证明复垦前土壤存在污染风险;

2.现状为林地的,由区县林业部门(或相关机构)出具该复垦地块未达到林地标准的情况说明或鉴定报告;

3.现状为未利用地的,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二)土地复垦义务人要求

纳入复垦范围的地块应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包括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复垦地块无法追溯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或土地复垦义务人确定为当地政府。

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的土地,可认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具体认定程序按《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29条执行。

符合纳入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使用且不及时复垦的,按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

(三)复垦地块权属要求

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具有合法来源、权属清晰,并在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前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有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试点。

对历史遗留没有合法来源的工矿废弃地,根据时间节点按以下原则处理:19871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形成的工矿废弃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可直接纳入试点范围;198711日至2011325日《土地复垦条例》颁布实施前形成的工矿废弃地,依据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到位后,可纳入试点范围;2011325日《土地复垦条例》颁布实施后形成的工矿废弃地及临时用地一律不得纳入试点范围。

二、明确复垦要求和质量标准

(一)复垦基本要求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要以生态建设为导向,因地制宜,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草则草的原则,采取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措施,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存在严重污染隐患且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经适宜性评价可复垦为林地、草地等,严禁复垦为耕地。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地形坡度大于25 度的区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已经或者规划的退耕区域、水利工程和河湖管理范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区域内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经评估论证可实施复垦的,复垦方向仅限于林地和草地。

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回填或者充填材料,有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土地复垦后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切实提高复垦耕地质量。

(二)复垦土地质量要求

参照《煤炭工业露天矿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标准》(GB 51287-2018)等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复垦地块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复垦方案,落实不同复垦方向的复垦质量要求,建设标准应符合相关行业的现行标准。

复垦后的土地质量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相关要求,经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要求的方可验收。

(三)复垦耕地质量要求

复垦方向为耕地的,除了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相关规定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地面坡度。复垦耕地地表平整,地块坡度不宜超过15度。

2.有效土层厚度。拆旧复垦区域内建(构)筑物以及硬化地面、地下50厘米以内的建筑垃圾应全部清除,耕作层的厚度不少于 30 厘米,原则上旱地有效土层厚度不少于40 厘米,水浇地和水田有效土层厚度不少于50 厘米。

3.排灌保障率。一般旱地达到70%以上,水田85%以上。

4.配套设施。灌溉、排水、道路、林网等设施布局合理,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等标准以及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水土流失防控措施得当。

5.外观形象。地块内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土壤疏松、土块细碎、地块成型,复垦现场无明显残余建筑废弃材料堆积物。复垦地块配备必要的生产便道和排水沟并种植农作物,无杂草杂树,无裸露土地。地形地貌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田坎、边坡稳定可靠。

三、强化项目监管

(一)强化组织领导。根据部、省有关试点工作的制度要求和谁审批谁监管”“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完善制度建设,出台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审批、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乡镇工作职责,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试点工作主体责任。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辖区内项目进行适时、动态、全程监管,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二)依法确定工程参与主体。区县要规范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和公告制等制度,项目实施涉及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主体的确定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做到程序合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

(三)强化资金监管。实施项目的各类资金应按区县财政部门规定建立专用账户存储、专项使用,资金使用按财政预算资金、其他资金等类别分类建立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补偿资金兑付等重要环节实行台账管理,并定期向区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备,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需对相关情况重点核实。

(四)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要建立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机制,涉及集体土地的,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置。

四、完善项目流程管理

(一)强化在线报备。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和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信息的在线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产生的建新指标不予认可。涉及新增耕地指标的,还应及时按规定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进行新增耕地备案。按照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县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规范档案资料管理。项目档案是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项目从立项(变更)、实施到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工作情况和历史面貌且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及影像、图片等电子数据并立卷归档,归档资料至少应包括自然资源厅对实施方案备案和验收要求提供的资料及《巴中市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工作规则》等明确需提交的备案、验收资料。区县至少要保存两套完整的纸质档案,全套资料的电子档案在取得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后15日内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局主管科室存档,条件具备的要纳入档案管理系统。

(三)加强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制度督促中介机构完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坚决杜绝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出现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资料内容不实、编制不规范、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等问题较多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限制其在本区县内从事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相关业务;对参与弄虚作假的,要禁止在本区县内从事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相关业务,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其作为失信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纳入全国征信系统并网上公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格复垦土地后期管护

(一)复垦土地监管要求

1.强化后期管护。项目完工后,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责任主体签订工程移交协议,明确工程后期管护职责、管护要求、复垦耕地耕种及跟踪监测等内容,防止复垦土地被违法占用和复垦耕地抛荒,后期管护资金要纳入项目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要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者做好复垦土地的后期管护和利用,并在5年内对复垦土地进行跟踪监测,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2.及时开展变更调查入库。项目在申请验收时应经有资质的单位复核拆旧复垦面积,出具《复垦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确保复垦面积真实、准确。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及时将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做好确权登记发证等相关工作。

3.强化监督执法。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适时开展动态巡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按《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巴委办〔2017112号)有关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复垦后的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坚决打击将复垦土地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复垦土地未经依法审批擅自转为建设用地或被其他方式占用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冻结该项目或该区县其他项目中等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限制对外交易或自行使用。

(二)复垦耕地管理要求

1.严格新增耕地核定。复垦方向为耕地的,应分地块核定耕地类型、开展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新增耕地指标核定按《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和市局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2.复垦耕地统计要求。已验收合格的复垦耕地要及时纳入耕地台账登记,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条件的,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予以保护;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复垦耕地,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限制建设区进行管理、利用。

3.复垦耕地管理。签订工程移交协议时,应明确复垦耕地承包合同(或复垦耕地耕种责任书)签订时限,依法确定承包经营权人或耕种责任人落实复垦耕地耕种、跟踪监测、地力培肥、配套工程修缮等后期管护措施,切实对复垦耕地进行利用和管理。在工程管护期内,承包经营权人或耕种责任人要持续进行地力培肥,原则上种植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作物,新增耕地种植面积达到100%,杜绝抛荒,配套工程要维护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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