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52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7-14 15:00 浏览量:

巴自然资规函〔2022〕398号

唐丹代表:

您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矿山企业使用土地、林地及资源税缴纳相关问题的建议》(第152号)收悉,针对您的建议,我局多次与您电话沟通,并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研,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还征求了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的意见,现将办理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矿山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手续办理方面

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川自然资函〔2021〕689号)等规定,工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报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应当尽量避让耕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矿山企业涉及林地使用手续办理方面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暂行管理办法》(川林发〔2021〕44号)规定,建设项目应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并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矿山项目属经营性项目,限制使用林地。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可以使用II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其它矿山项目可以使用III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三、不同矿种相关税收缴纳比例问题方面

根据《资源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四、双超管理问题方面

(一)超限与超载的界定

“超限”属《公路法》界定,该法第49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50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

“超载”属《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该法第48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二)超限与超载的处罚

根据《公路法》第76条第5项“违反本法第50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43条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超载行为的,依照第92条第3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三)超限与超载的企业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下一步,我局将以进一步落实您的建议为契机,组织相关部门到周边市县就矿山企业涉及的土地、林地使用手续的办理、不同矿种相关税收缴纳比例问题、“双超”管理问题等进行学习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再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在兼顾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方案,以更好服务地勘矿产行业。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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