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内容 > 职权目录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文章来源: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6-12-16 17:00 作者:巴中国土 浏览量: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主体责任登记表

 

序号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方案。

承担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监察科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办公室、政策法规监察科

会同有关部门立案处理重大违法案件,执行有关行政处理和处罚

政策法规监察科

执法监察支队

负责国土行政案件的复议答辩,组织听证等工作

政策法规监察科

执法监察支队

负责全系统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

政策法规监察科

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政策法规监察科

承担国土资源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

政策法规监察科

承担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管理政策的拟订和指导工作

土地利用科

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用途管制等相关政策的拟订和实施

耕地保护科

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相关政策的拟订和实施

耕地保护科

土地整理中心

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政策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地质环境科

地质环境监测站

2

拟订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预审建设项目用地;指导、审核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指导、审查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

项目规划科

 

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项目规划科

承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调查、区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遗迹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地质环境科

地质环境监测站

地质公园管理局

负责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规划科

依法承办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审查、报批

项目规划科

3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越界开采类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重大违法案件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政策法规监察科

执法监察支队

承担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政策法规监察科

执法监察支队

承担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和移送工作

政策法规监察科

执法监察支队

4

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储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稳定耕地面积。

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立项、审查及验收工作

耕地保护科

土地整理中心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耕地保护科

组织拟订和贯彻执行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和集体土地占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耕地保护科

项目规划科

指导和监督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

耕地保护科

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督促实施工作

耕地保护科

土地整理中心

5

拟订并按规划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按规定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等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科

 

负责编制实施国有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方案

土地利用科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审查

土地利用科

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土地等级评定与监测工作

土地利用科

负责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工作

土地利用科

按规定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耕地保护科

负责制订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用地使用权流转方案并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科

6

负责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权限内的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

地籍管理科

 

按国家技术规程规范拟定全市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的工作标准及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地籍管理科

负责权限内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地籍管理科

行政审批科

负责权限内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地籍管理科

7

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按规定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的征管,组织有关预算的执行

监督和指导土地价格评估和土地等级评定

土地利用科

 

负责土地评估报告备案,负责土地价格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土地利用科

承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耕地保护科

负责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的征管,组织有关预算的执行

财务科

8

承担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或审核和登记发证;依法审批和组织实施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确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

地质环境科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起草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质环境科

审核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的探矿权申请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的申请

地质环境科

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

地质环境科

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和市、县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审核登记

地质环境科

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和采矿权争议、纠纷

地质环境科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地质环境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

地质环境科

组织建立和健全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地质环境科

9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或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按规定审核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开发;依法组织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质环境监测站

 

负责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质环境科

地质公园管理局

审核地质灾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地质环境监测站

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环境监测站

组织认定或审查上报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核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开发,组织保护地质遗迹,组织地热、矿泉水鉴定和年度审理工作

地质环境科

10

负责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市财政拨给有关经费的使用情况

依法组织土地出让收入、矿产专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管和解缴

 

 

财务科

 

拟定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并落实年度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直属单位财务情况

财务科

积极做好国土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督促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财务科

负责债权、债务和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管理

财务科

负责养老保险等基金的核算和解缴。

财务科

11

参与协调土地和矿产资源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编制国土资源科技与对外合作规划

办公室

 

负责推广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

办公室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1

土地、矿产违

法案件的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

会同有关部门立案处理重大违法案件,执行有关行政处理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杨xx违法占用xx镇xx村基本农田20余亩修建厂房,已初步硬化。因占用基本农田超过规定面积,构成犯罪,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移送市公安局,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市规划局

对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定

 

市住建局

对建设项目是否合法取得土地进行审定

 

市水务局

在水土保护区内非法占地或开采、堆码的行为进行监管

 

市农业局

对破坏耕地程度进行鉴定

 

市林业局

对占用林地进行审批

 

市公安局

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检察院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监察局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与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

审(批)核采矿权许可,并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某个由市级国土部门批准的可以开采的矿山,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相关方案的前期编制,市林业局负责对周边保护林等安全范围认定,市水务局负责周边水利设施安全范围认定,市公安局负责公共安全问题,及下一步爆破用炸药的确认,市安监局负责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规范,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是否符合规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有无危及道路安全的可能性,无问题后由市国土局组织矿权的招拍挂。采矿权新立后各单位履行各自监管责任,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市林业局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中林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水利设施的安全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公共安全,特别是爆破用炸药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要求矿产资源开发不得危及道路安全,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

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市环保局

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

 

3

耕地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占补平衡的监督检查、考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79号)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

 

市农业局

负责协助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监测

 

市统计局

负责协助对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

 

4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征用

市国土资源局

组织建设用地报批相关资料向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如:报批巴中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资料整理和上报,林业局负责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规划局负责用地项目规划审核,住建局负责安置还戽建设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征地范围内林地调查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手续报批工作。

 

市人社局

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审核和实施工作;负责对财政统筹的社保资金的收缴和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参保业务办理工作;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工作

 

市规划局

负责做好征转用的用地项目规划的审核及《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手续及时审批办理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做好对政府确定统建安置还房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5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编制“两案”;检查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规划编制;指导县区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审核、批准或申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指导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市地质灾害值班室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按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规定,市国土资源局迅速将灾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主要领导,

 

5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市住建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管,对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民政、建设、水利、交通、公安、气象、

安监、公安、卫生、食药、消防、电信、电力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参加,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领导小组,组织、指挥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指挥机构根据县区上报的灾情信息,准确掌握灾情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根据灾情规模,决定派出抢险救援队伍现场援救。根据县区上报的灾情实时监测数据,通过专家会商,决定抢险救援方案和对策意见。市级有关部门会同县(区)公安、建设、水利等部门和基层政府、基层组织,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做好警戒工作,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卫生、食药等负责卫生防疫,通信、电力负责相关保障工作。受灾区域群众妥善转移后,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情况,经现场调查核实,专家会商,领导小组决定解除预案。后续调查和治理工作由相在县区负责。

  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由责任单位负责。

 

5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市水务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水务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

负责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市公安局

负责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和受灾区域的交通管制。

 

市财政局

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上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方案,监督专项资金管理。

 

 5

地质灾害防

治管理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准确的气象预报信息。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

市审计局

负责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综合防治体系项目的审计。

 

市卫计委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

 

市食药局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工作。

 

军 分 区

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武警支队

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市消防支队

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市电信公司

负责受灾区域通信保障。

 

市电力公司

负责受灾区域电力保障。

 

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审核用地预审资料,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是否压覆矿床以及地质灾害等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张三欲申请某项目立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预审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需备案类的建设项目由发改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和核准类建设项目,不用提交上款资料,直接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发改委

1.审批类: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由市发改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核准类: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3.备案类: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市发改委负责提供项目备案文件。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审批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3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采矿权审批有关规定,地矿科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符合要求前提下,按程序办理申请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许可事项依法制作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许可、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不许可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1-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责任事项依据

1-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1-6、《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 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审核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有关规定,土地利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按程序组织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并在规定的场所、网站将内容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出让金缴纳、开竣工等情况监管,按照合同约定,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

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责任事

项依据

2-2《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规定,土地利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按程序办理转让手续,并在规定的场所、网站将内容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出让金缴纳、开竣工等情况监管,按照合同约定,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

项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临时用地审批有关规定,土地利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程序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在规定的场所、网站将内容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有关规定,开展变更土地用途后供后监管,按照约定,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

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9号)第一条“在四川省范围内兴建的一切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立项前,都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42号)。

责任主体

项目规划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及建设用地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用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2-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42号)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9号)第二条“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拟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的土地供应政策,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三)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其占补平衡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耕地开垦费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四)拟建项目选址是否占压矿床以及地质灾害情况等”。

4-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告知有关规定。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已纳入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规划等,投资主管部门有明确意见需加快推进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严格规范管理、积极主动服务的要求,指导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用地预审报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及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4-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第九条“严格执行用地预审在线备案制度”和第十条“加强用地预审跟踪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 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有关规定,土地利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或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手续,并在规定的场所、网站将内容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临时用地利用及复垦有关规定,开展临时利用及复垦监管,按照约定,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

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3.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责任事

项依据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发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集体土地占用审核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将上报所需材料及要求进行公示公告,对县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申报占用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和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将上报所需材料及要求进行公示公告,对县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补充耕地项目强化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5.《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5.《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资料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拒不恢复、治理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实施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实施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事项依据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责任事项依据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部局责任清单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关闭非法煤矿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第32条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等变化情况,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14、17、18、19条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责任事项依据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7条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矿权人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资料,检查采矿权人矿产品种类、产量,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严格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规范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审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1-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价款征收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审核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审查单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单位对采矿权进行评估,评估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进行公示。评估完成后进行审核并备案。属于招拍挂出让的,以成交确认书确定的价款征收。

3.决定责任::做出缴款决定,开具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备案证明。采矿权人持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备案证明缴纳价款。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矿山资源量进行复核,通过程序追缴和退还相应价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1-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第9条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审核提交的相关材料,取得合法采矿权的,对采矿权人开具采矿权使用费缴款书。

3.决定责任:: 做出审核决定,开具采矿权使用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1-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将上报所需材料及要求进行公示公告,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申报单位及时上缴费用,并对占用耕地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耕地开垦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时收取,存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挪作他用。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复垦费征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将上报所需材料及要求进行公示公告,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申报单位及时上缴费用,并对临时占用耕地和复垦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登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

3.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4.  4.送达责任:核发相关权利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办件结果。

5.  5.事后监管责任:向产权申请人提供查询服务。

6.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7.  2.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8.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依据

  

4.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储量进行核实,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登记书内容,依据地质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等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填报要求准予登记,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要求修改或重填。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储量登记书,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1-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6条:“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责任事项依据

  1-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7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四)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
    1-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8条:“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督责任: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1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所有取得部、省、市、县有效探矿、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年检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在监督检查中探矿权、采矿权人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监督检查中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符合移送条件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对其整改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1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1、《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5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2-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6条:“实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年检收费标准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2-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7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在开工前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资料到勘查作业区、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验证手续,并接受其日常的监督管理。”

2-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8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采取科学合理的开采顺序和采矿方法,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利用和保护。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禁止采取破坏性的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2-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9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定期向矿区所在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并按阶段进行矿产储量核销。采矿终止应按规定编写闭坑报告,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事项依据

2-6、《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0条:“对运出矿区的矿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准运证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主要矿区的出人口进行监督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2-7、《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1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的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2-8、《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2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勘查范围或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裁决。” 

2-9、《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3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高速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凡是压覆重要矿床的建设项目,必须附有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    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2.《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监测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对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单位或个人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移送上级行政部门或者执纪执法部门处理、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地质灾害等行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制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县(区)与乡镇、乡镇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是否层层签订保护责任书进行检查,对县(区)人民政府是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调查,责令纠正。

3.移送责任:对违规个人及单位给予处罚、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交上级部门行政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发现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告知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完善。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2.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1-3.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1-4.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5.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1-6.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7.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2-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

2-2.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2-3.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监测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全市地质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在地质灾害危险区采矿、伐木、开荒、削坡、取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移送上级行政部门或者执纪执法部门处理、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地质灾害等行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级和二级地质环境监测点应当采用专业监测为主,辅以适当的群测群防手段进行监测,三级地质环境监测点可以采用群测群防手段进行监测”

3-1.《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3-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制定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区、经济开发区、农牧业区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3-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开发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发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制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

责任主体

地质公园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地质遗迹保护情况及直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进入保护区;违规经营与保护不相符旅游、参观开发项目的;污染、破坏地质遗迹的;违规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等地质遗迹保护设施的,县级以上主管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移送责任:对违规个人及单位给予处罚、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交上级部门行政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2.第十二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

 

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责任主体

地质公园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及直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发掘、非法出境;违法违规经营与收藏的古生物化石的;非法倒卖的;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等古生物化石保护设施的,县级以上主管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移送责任:对违规个人及单位给予处罚、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交上级部门行政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的;(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1-2.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1-3.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责任事项依据

1-5.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1-6.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转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3.审核公示责任: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在规定的场所、网站将内容进行公示公告。

4.表彰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请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源部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9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条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找矿技术等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转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部、省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规定,矿管科对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3.审核公示责任: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在规定的场所、网站将内容进行公示公告。

4.表彰责任:按照部、省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审批或转报国土资源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9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和奖励。”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    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实施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八条。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人社部门和市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分)局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由县(区)组织推荐工作,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查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市人社局复核,提请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发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制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基本农田保护先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转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3.审核公示责任: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在规定的场所、网站将内容进行公示公告。

4.表彰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省国土资源厅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在使用、保护和管理基本农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合理利用耕地成绩显著的;(二)对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有重大贡献的;(三)积极检举揭发乱占滥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方法》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

地质公园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政府古生物化石领导小组、市、县国土资源局直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古生物化石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方法》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上报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    号

10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权限内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审核

实施依据

1.《矿山地质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急包括下列内容: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作为规划或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依据。”

责任主体

巴中市地质环境监测站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采矿权人申请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按照《矿山地质环境管理规定》《四川省地持环境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资料初审,符合条件,予以收件。
2.审查责任:部门相关机构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对涉及重要事项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3.决定公布责任:经初审合格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制定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区、经济开发区、农牧业区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开发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质遗迹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4.《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5.《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发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制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8005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