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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及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3-12-18 11:00 作者:巴中国土局 浏览量: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共7项

序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A-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2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A-002001,01541046-7-A-002002,01541046-7-A-002003,01541046-7-A-002004,01541046-7-A-002005,01541046-7-A-002006

行政权力名称

采矿权审批

(一)权限内采矿权变更登记(二)权限内采矿权延续登记(三)权限内划定矿区范围(四)权限内采矿权申请登记(五)权限内采矿权转让(六)权限内采矿权注销登记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3.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收费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综字[1999]74号文

    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字非[1993]63号文

收费标准

按照上述文件收费标准不一,以文件规定为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3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A-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含划拨转出让)

(一)协议出让(二)招、拍、挂出让(三)划拨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权力依据

(一)协议出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招、拍、挂出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二十二条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三)划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收费依据

1、川府发(2005)15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部分)补交抵交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6号)

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不一,以上述收费依据文件为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4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A-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二)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权力依据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45条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至二十七条

收费依据

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部分)补交抵交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6号)。

2.省物价局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件

收费标准

按照上述收费依据文件执行。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5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A-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改变土地容积率调整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使用年限延期)审批(一)改变用途(二)延长年限(三)调整容积率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收费依据

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抵交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6号)

2、川府发(2005)15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不一,以上述文件具体规定为准。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6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A-0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收费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

收费标准

以上述文件规定为准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7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A-00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农村集体土地占用许可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二)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6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1条、第52条、第53条。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31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22条

收费依据:川价函[1999]159号、国办发[2002]10号、川价费[2002]93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

收费标准

因土地面积的不同收费标准不一,以上述文件标准为准。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二、行政处罚类                                            

序  号

8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1.责令退还土地;2.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的罚款。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25元的罚款。

    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性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责令限期拆除为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9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责令其限期搬迁;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被征地拟用于经营性项目的,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

    2.被征地拟用于工业项目的。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有从重情节的,可处3000-10000元的罚款。

    3.被征地拟用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有从重情节的,可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4.被征地拟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有从重情节的,可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10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不按经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交还土地,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 责令其限期改正;2.责令交还土地;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

    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需要给予补偿,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20元的罚款。

    3.临时使用非耕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20元的罚款。

    4.临时使用耕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25元的罚款。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城市规划,实际用途为非经营性的,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

    6.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违反城市规划,实际用途为非经营性的,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20元的罚款。

    7.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城市规划,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25元的罚款。

    8.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违反城市规划,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11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40%-50%的罚款。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30%-40%的罚款。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用地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违法所得40%-50%的罚款。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用地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违法所得30%-40%的罚款。

    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性用地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责令限期拆除为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12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处罚种类

1.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轻,面积在1亩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2.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轻,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0.1-0.5倍的罚款。

    3.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轻,面积在3亩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0.5-1倍的罚款。

    4.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重,面积在1亩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0.5-1倍的罚款。

    5.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重,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1-1.5倍的罚款。

    6.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重,面积在3亩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1.5-2倍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13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规章《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 责令缴纳复垦费;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以土地复垦费的1.5-2倍的罚款。

2.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其他土地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以土地复垦费的1-1.5倍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14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07000

行政权力名称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8%-20%的罚款。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5%-18%的罚款。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性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0%-15%的罚款。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5%-20%的罚款。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0%-15%的罚款。

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性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5%-10%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15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0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临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面积在3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

2.临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面积在3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0.5-1倍的罚款。

3.临时占用基本农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1-2倍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责令限期拆除为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16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09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1. 责令恢复原状;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破坏或改变程度轻微,无明显痕迹的,责令恢复原状。

2.破坏或改变程度较重,有明显痕迹,需要修缮的,责令恢复原状,处100-500元的罚款。

3.破坏或改变程度重,难以修缮,需要更换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1000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17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10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登记的,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注销土地登记;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涉案土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2.涉案土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3.涉案土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4.涉案土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

5.涉案土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处30000-40000元的罚款。

6.涉案土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18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1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处罚种类

1.责令退还土地;2.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3.没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自由裁量权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说明:“行政权力依据”中不涉及自由裁量权。

 

序  号

19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1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处罚种类

1.责令退还土地;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自由裁量权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20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1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

自由裁量权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21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14000

行政权力名称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的规定缴纳租赁金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缴纳租赁金的,出租人应当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逾期1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1年仍不缴纳的,出租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或者划拨的国有土地。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缴纳; 3.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4.收回国有土地。

自由裁量权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22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15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处罚种类

1.罚款;2.查封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3.退还土地;4.拆除建筑物。

自由裁量权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破坏种植条件程度较轻,面积在1亩以下,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2.破坏种植条件程度较轻,面积在1亩以上,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1.5倍的罚款。

3.破坏种植条件程度较重,面积在1亩以下,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5-2倍的罚款。

4.破坏种植条件程度较重,面积在1亩以上,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23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16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0%以上不足25%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2倍。

2.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10%以上不足20%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2-3倍。

3.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5%以上不足10%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3-4倍。

4.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足5%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4-5倍。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24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17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

2.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0-50%的罚款。

3.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0-70%的罚款。

4.违法所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0-10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25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18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颁证机关决定。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1. 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26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19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处罚种类

吊销采矿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28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21000

行政权力名称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1.赔偿损失;2.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采矿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2.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的罚款。

3.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15%的罚款。

4.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5.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25%的罚款。

6.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3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29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22000

行政权力名称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

2.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0-50%的罚款。

3.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0-70%的罚款。

4.违法所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0-10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30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23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罚款;2.吊销采矿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1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2.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2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3.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3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4.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40%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5.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0%-50%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31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24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违法所得价值在1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价值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15%的罚款。

3.违法所得价值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4.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

5.违法所得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40%的罚款。

6.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0-5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32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25000

行政权力名称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处罚种类

1. 责令限期缴纳;2.罚款;3.吊销采矿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未缴费用不到应缴费用的30%,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0.5-1倍的罚款。

2.未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的30%但低于50%,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1.5倍的罚款。

3.未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的50%,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5-2.5倍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4.完全未缴费用的,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5-3倍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33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26000

行政权力名称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恢复;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破坏或移动程度轻微,无明显痕迹的,责令限期恢复。

2.破坏或移动程度较重,有明显痕迹,需要修缮的,责令限期恢复,处5000-15000元的罚款。

3.破坏或移动程度重,难以修缮,需要更换的,责令限期恢复,处15000-30000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34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27000

行政权力名称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35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2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颁证机关决定。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实际三率与规定指标要求相差10%以内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2.实际三率与规定指标要求相差10%以上20%以内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3.实际三率与规定指标要求相差20%以上30%以内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

4.实际三率与规定指标要求相差30%以上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30000-50000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36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29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37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3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拒不恢复、治理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 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2.罚款;3.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程度较轻或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程度较重或中型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2-5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程度重或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5-10万元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38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31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39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32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2.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采矿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5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0-7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4.违法所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0-10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40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33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种类

1. 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采矿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5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3.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0-7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4.违法所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0-10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吊销采矿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41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34000

行政权力名称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处罚种类

1.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罚款;3.吊销采矿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少缴费用不到应缴费用50%的,并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2倍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2.少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50%的,并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3倍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3.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并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5倍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42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35000

行政权力名称

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处罚种类

1. 责令限期报送有关资料;2罚款;3.吊销采矿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按照第九条的规定,采矿权人未报送资料在三项以下的,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仍不报送的,并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2.按照第九条的规定,采矿权人未报送资料在三项以上的,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2000-3000元的罚款。仍不报送的,并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人未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报送任何资料的,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3000-5000元的罚款。仍不报送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43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36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危害或破坏造成的损失在1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

2.危害或破坏造成的损失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3.危害或破坏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4.危害或破坏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44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37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

1. 责令限期改正;2.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逾期不改正,可能引发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15万元的罚款。

2.逾期不改正,可能引发中型地质灾害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5-25万元的罚款。

3.逾期不改正,可能引发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25-35万元的罚款。

4.逾期不改正,可能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35-45万元的罚款。

5.逾期不改正,实际发生地质灾害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45-50万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45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38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

1. 责令限期治理;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引发小型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20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引发中型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20-30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引发大型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30-40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40-50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46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39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可能引发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8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2万元的罚款。

2.可能引发中型地质灾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8-1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3万元的罚款。

3.可能引发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2-16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3-4万元的罚款。

4.可能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6-2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4-5万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47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40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侵占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1-2万元的罚款。

2.部分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2-3万元的罚款。

3.完全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3-5万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48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41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一)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二)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1、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2、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三)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五)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2.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3.规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汇交地质资料;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逾期不汇交的,处1-2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2.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逾期不汇交的,处2-3.5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3.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逾期不汇交的,处3.5-5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49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42000

行政权力名称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2.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处罚种类

1.没收、销毁地质资料;2.责令限期改正;3.罚款;4.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5.取消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说明: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罚款标准为10万元,无自由裁量的空间。

 

序  号

50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43000

行政权力名称

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资料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4.吊销采矿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或填报有关报表、资料,限期内改正的,予以警告。

2.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或填报有关报表、资料,限期内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2000-10000元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限期内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限期内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5.弄虚作假,限期内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

6.弄虚作假,限期内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30000-50000元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51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44000

行政权力名称

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七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颁证机关决定。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采矿权人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但不完全符合规范,需要修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

2.采矿权人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但完全不符合规范,需要重新测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3.采矿权不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52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45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勘查工作区范围在1km2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勘查工作区范围在1km2以上5km2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万元的罚款。

3.勘查工作区范围在5km2以上10km2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4万元的罚款。

4.勘查工作区范围在10km2以上15km2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4-7万元的罚款。

5.勘查工作区范围在15km2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7-10万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53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46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处罚种类

1. 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吊销勘查许可证。

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1.实际投入超过最低勘查投入的70%但低于100%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2.实际投入超过最低勘查投入的50%但低于70%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3.实际投入超过最低勘查投入的30%但低于50%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4.实际投入不到最低勘查投入的30%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40000元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5.完全未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不按期进行勘查施工或无故停工的:

1.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2.满12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12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3.满18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18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4.满24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24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50000元的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54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47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55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48000

行政权力名称

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资料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1. 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罚款;4.吊销勘查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或填报有关报表、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10000元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30000元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50000元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56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49000

行政权力名称

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57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50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

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没收违法所得;6.吊销其资质证书。

自由裁量

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1.5倍的罚款,或工程价款2%-3%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1.5倍的罚款,或工程价款2%-3%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无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2倍的罚款,或工程价款3%-4%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有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2倍的罚款,或工程价款3%-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58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51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没收违法所得;6.吊销资质证书。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无资质证书承揽相关业务,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1.5倍的罚款,或工程价款2%-3%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无资质证书承揽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2倍的罚款,或工程价款3%-4%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相关业务,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1.5倍的罚款,或工程价款2%-3%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2倍的罚款,或工程价款3%-4%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59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52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

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没收违法所得;6.吊销其资质证书。

自由裁量

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关业务,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1.5倍的罚款,或工程价款2%-3%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2倍的罚款,或工程价款3%-4%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允许其他单位用本单位名义承揽相关业务,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1.5倍的罚款,或工程价款2%-3%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允许其他单位用本单位名义承揽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2倍的罚款,或工程价款3%-4%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60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5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

依据

1.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

自由裁量

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资质单位破产,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

2.其他情况下,丙级资质单位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500-2000元罚款。

3.其他情况下,乙级资质单位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3500元罚款。

4.其他情况下,甲级资质单位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500-5000元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61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5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丙级资质单位不依法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5000元罚款。

2.乙级资质单位不依法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7000元罚款。

3.甲级资质单位不依法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7000-10000元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62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55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

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权

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2012年增补部分)》(川国土资发〔2012〕83号):

1.从事最低丙级资质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处5-10万元的罚款。

2.从事最低乙级资质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处10-15万元的罚款。

3.从事最低甲级资质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处15-20万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63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56000

行政权力名称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

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权

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2012年增补部分)》(川国土资发〔2012〕83号):

1.丙级资质单位违规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5-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乙级资质单位违规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10-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3.甲级资质单位违规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15-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64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5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自由裁量权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2012年增补部分)》(川国土资发〔2012〕83号):

1.逾期不改正的,暂扣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逾期不改正,且书面催促之后仍不改正的,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65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58000

行政权力名称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1.收缴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2.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权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2012年增补部分)》(川国土资发〔2012〕83号):

1.伪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1-2本(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伪造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伪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3本(次)及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伪造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10-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1-2本(次)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8-14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3本(次)及以上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14-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66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5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政府关闭非法煤矿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定)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行政权力

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吊销相关证照;(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吊销采矿许可证。

自由裁量权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67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60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

1.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或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或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尚未采掘出化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0.2-0.5万元的罚款。

2.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或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或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采掘出化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0.5-1.5万元的罚款。

3.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0.2-0.5万元的罚款。

4.提交虚假清单的,或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2万元的罚款。

5.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3万元的罚款。

6.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3万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68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61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

依据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2.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3.罚款;4.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自由裁量

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2012年增补部分)》(川国土资发〔2012〕83号):

1.未经批准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未造成损坏的,并处20-30万元的罚款。

2.未经批准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造成损坏的,并处30-40万元的罚款。

3.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造成损坏的,并处30-40万元的罚款,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4.未经批准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并处40-50万元的罚款。

5.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并处40-50万元的罚款,建议国土资源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69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6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行政权力

依据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

自由裁量

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2012年增补部分)》(川国土资发〔2012〕83号):

1.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逾期不改正的,处10-20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造成化石损毁较轻的,处20-30万元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造成化石损毁较重的,处30-40万元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逾期不改正或造成化石损毁的,报请国土资源部查处。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70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6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2012年增补部分)》(川国土资发〔2012〕83号):

1.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逾期不改正的,处5-8万元的罚款。

2.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逾期不改正的,处8-10万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71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6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72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6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

依据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自由裁量

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2012年增补部分)》(川国土资发〔2012〕83号):

1.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无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5-10万元的罚款。

2.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10-15万元的罚款。

3.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所得在5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15-20万元的罚款。

4.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无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20-30万元的罚款。

5.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30-40万元的罚款。

6.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40-50万元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73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6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

依据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追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2012年增补部分)》(川国土资发〔2012〕83号):

1.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无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的罚款。

2.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处5-8万元的罚款。

3.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违法所得在2万元及以上的,处8-10万元的罚款。

4.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无违法所得的,处10-20万元的罚款。

5.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违法所得在5万元及以下的,处20-3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违法所得在5-10万元的,处30-4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违法所得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处40-5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74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B-06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权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三、行政征收类                                        共8项

序    号

75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D-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土地征收审批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征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73号);

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巴府函〔2010〕8 号);

5、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76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D-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1996年8月29日)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三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3.《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2号)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府办(2010)57号)确定的“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维

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77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D-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采矿权价款征收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2.《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使用费、价款。”。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府办(2010)57号)确定的“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78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D-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主席令第28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耕地开垦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时收取,存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

收费标准

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79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D-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土地复垦费征收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主席令第28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收费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2.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收费标准

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80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D-0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收费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收费标准

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81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D-007000

行政权力名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实施主体

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定)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十五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五上缴市、地、州财政,百分之四十缴县级财政,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和使用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收费依据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

收费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0-80元/平方米。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82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D-00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土地闲置费征收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

 

征收标准

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四、行政确认类                                        共4项

序  号

83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F-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2.法律《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发证:(一)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市(地、州)级机关、市(地、州)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县级和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县级区人民政府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等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使权,由管理使用者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收费依据

规范性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新版特制土地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9]159号)

第二条:新版特制土地证书精装本,单位每证收费20元。

收费标准

个人、单位因面积差异各不同,以文件规定为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84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F-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采矿权抵押登记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2.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85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F-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行政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维

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86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F-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1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5]1166号)。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五、行政强制类                                       共3项

序  号

87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C-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种类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88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C-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组织治理地质灾害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拒不恢复、治理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种类

代履行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89

行政权力编号

01541046-7-C-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查封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2. 《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无权、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超过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的;

    (五)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

    (七)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

    (九)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使用土地的;

    (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十一)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二)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十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停止使用土地的。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后,非法占地行为不立即停止的,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拒不停止的,查封其继续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对有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生命安全,必须立即拆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种类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六、其他行政权力类                                   共6项

序  号

90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Z-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7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91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Z-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92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Z-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利用检查核验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二十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93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Z-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含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具体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权力依据

规章《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

(二)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

(三)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国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以及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的样式、内容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统一规定。

收费依据

国土资源部令第11、21号

收费标准

地价款按出让成交价计收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93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Z-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占用耕地单位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开垦耕地。”

第三十条:“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县级、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和中低产田土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通过土地整理和中低产田土改造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整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在成都市、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的用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三)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集镇建设,其占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95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Z-0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勘察许可证年审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

《关于印发(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

《关于开展2008年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  号

96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Z-00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土地储备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报批、土地收储、土地前期开发、储备土地管理)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矿权储备交易中心)(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行政法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序号

8

行政权力编码

01541046-7-A-008000

行政权力名称

设施农用地审核

实施主体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核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第三条、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31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22条

收费依据:川价函[1999]159号、国办发[2002]10号、川价费[2002]93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

收费标准

因土地面积的不同收费标准不一,以上述文件标准为准。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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