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巴中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8-05-11 18:15 作者:巴中国土 浏览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规范、有序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巴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灾情和险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主体,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扎实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3  快速反应,联动处置。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托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4  资源整合,群专结合。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研判、决策咨询、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5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促进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综合素质。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规模或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类。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级)

2.1.1  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及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

2.1.2  因灾死亡30人及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

2.1.3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2.2  大型地质灾害(级)

2.2.1  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2.2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2.3  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3  中型地质灾害(级)

2.3.1  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3.2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4  小型地质灾害(级)

2.4.1  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2.4.2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做好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区)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所在地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

3.1.3  发生地质灾害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2  市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巴中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工联系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应急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巴中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扶贫移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防汛办、市地震办、武警巴中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四川巴中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国网巴中供电公司和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负责人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3.3  市指挥部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3.3.1  市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负责启动本预案及中型(Ⅲ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响应;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巴中军分区、武警巴中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紧急指挥调度应急专家、储备物资、交通工具等;督促、指导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3.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汇报、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研判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援的新闻发布;指导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4.1  市国土资源局(市指挥部办公室):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启动Ⅲ级以上预警响应;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研判,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市委宣传部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指导各县(区)指挥部的业务工作;建立完善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和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开展防灾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3.4.2  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4.3  市民政局:切实做好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协助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

3.4.4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3.4.5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配合和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协调安排、资金落实和监督管理。

3.4.6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所需的通讯设施建设和重大救灾物资的紧急调用;组织和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3.4.7  市教育局: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师生安全素质;监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校舍等建设项目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指导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所在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

3.4.8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消防、特警实施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地质灾害的违法活动;做好交通疏导、管制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受灾害威胁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4.9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的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1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灾区影像图件资料,做好灾后建设的规划,指导灾区按规划恢复重建工作。

3.4.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震办):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做好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改建或者扩建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督促落实与主体工程一并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做好灾后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和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负责提供由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相关地震信息资料,并对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进行监测和趋势判断。

3.4.12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和设施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做好应急抢通保通工作;负责做好运输车辆征集、调配和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3.4.13  市水务局:组织和督促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组织抢修被损坏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免遭破坏;保证各水文站点正常运行,为地质灾害后期监测预警提供基础降水数据;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3.4.14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3.4.15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造成的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3.4.16  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指挥部审定的灾情和应急工作动态,及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向公众发布灾害警报、紧急通知及重要天气预报等,及时报道抢险救灾中的先进事迹。

3.4.17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事发地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有害物提出处置方案,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4.18  市商务局:负责市级抢险救灾物资应急储备工作和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调工作。

3.4.19  市旅发委: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应对工作;负责组织旅游景区拟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预案演练;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4.20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等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理经认定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程序引发的地质灾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3.4.21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灾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4.22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收集,完善气象监测网络;分析、预报受灾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

3.4.23  市扶贫移民局: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4.24  国网巴中供电公司:负责地质灾害灾区或危险区内的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护工作,保障正常供电和安全用电,及时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电力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3.4.25  巴中军分区: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4.26  武警巴中市支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商请,组织应急救援队参加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4.27  市消防支队:参与抗灾救灾工作,抢救受伤及被困人员,参与处置地质灾害及其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事故。

3.4.28   四川巴中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做好灾区水文监测工作,结合降雨信息,进行山洪趋势分析预警,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水文数据。

3.4.29  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负责保障受灾区域正常通信,及时调配临时通信设施,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保障正常通信。

3.5  应急指挥

3.5.1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由县(区)指挥部负责启动和指挥。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地质灾害基本概况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上级指挥部,必要时可提请上级指挥部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置。

3.5.2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上报市、县(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到达现场前,由县(区)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市指挥部接到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市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指定现场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统一组织和指挥。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5.3  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上报市、县(区)指挥部。市、县(区)指挥部接到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及时逐级上报省指挥部。市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并赶赴现场进行统一组织和指挥。

3.5.4  跨县(区)界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相关县(区)指挥部联合指挥,市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跨省、市界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县(区)指挥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由市指挥部请求省指挥部予以支持。

3.6  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发生特大、大型、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后,市指挥部在灾区的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救援工作,事发地县级指挥部并入市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助、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3.7  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现场指导和应急防治措施建议,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8  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预防预警

4.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选配合格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和专职监测员,加大灾害监测力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置与报告。

4.2  预防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防灾责任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范情况的检查。

在汛期,连续强降雨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发现险情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查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以及受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4.3  预报预警

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和市水务局要密切合作,及时会商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逐步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平台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并不断提升科技监测手段和信息化水平,努力提高预报预警的精确度和准确度。当发布地质灾害Ⅲ级以上预警信息时,涉及区域的国土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应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按照防灾预案及“防灾明白卡”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灾避险措施。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规定,我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气象预报预警等级及颜色含义、防御措施如下。

等级

颜色

颜色含义

防御措施

Ⅳ级

蓝色

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注意级)

Ⅲ级

黄色

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预报级)

提醒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以防天气突然恶化。

Ⅱ级

橙色

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预警级)

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密切注意雨情变化。

Ⅰ级

红色

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警报级)

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紧急疏散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学生、厂矿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关闭有关道路,组织人员准备抢险。

应急响应

5.1  响应等级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和特大型(Ⅰ级)。

5.2  响应程序

5.2.1  先期处置

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组织和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抢救受困人员,派人不间断地监测灾害体变化情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控制现场。同时,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情况。

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人员搜救、警戒保卫、医疗救护、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5.2.2  灾情报告

5.2.2.1  报告程序

县(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或有人员伤亡的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1小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应急调查核实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应急调查核实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2.2  报告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生命工程运行情况。

5.3  预案启动

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小型地质灾害由县(区)指挥部启动;中型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以及灾(险)情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经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3.1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县(区)组织。同时,市指挥部加强对小型地质灾害处置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视情况或根据县(区)申请,市指挥部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和应急救援。

5.3.2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经专家会商认定在降雨等不利因素诱发下,发生灾情可能性大的,市指挥部应当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市指挥部视情况召开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长指派1名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负责现场的指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采取应对小型地质灾害的措施外,还应立即上报市指挥部,请求市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在市指挥部到达现场前,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和部署工作。

5.3.3  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经专家会商认定在降雨等不利因素诱发下,发生灾情可能性很大的,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响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前提下,加强以下措施:

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请求省指挥部调派专业队伍增援;在上报地质灾害的同时,建议省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省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响应的保障措施。

市、县(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内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上级指挥机构未到达现场前,指挥长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Ⅲ级响应措施全力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

5.3.4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级)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经专家会商认定在降雨等不利因素诱发下,发生灾情可能性极大的,市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

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前提下,加强以下措施:

根据实际需要,必要时请求省、国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调派专业队伍增援;在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时,一并抄送国土资源部。建议省级和国家级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请求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国家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响应的保障措施。

市、县(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内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在上级指挥机构未到达现场前,组织指挥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Ⅱ级响应措施全力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

5.4  现场处置

市指挥部在灾区的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救援工作,事发地县(区)指挥部并入市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助、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5.4.1  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巴中军分区、武警巴中市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组成。根据灾情现场救援需要,负责组织公安干警、特警、消防等人员〔必要时调配相邻县(区)公安人员〕,携带通信保障车、指挥车、无人机、生命探测仪、搜救犬等,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5.4.2  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区)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携带救援帐篷、棉被、发电机、衣服等救援物资,开展查灾、核灾、救灾工作,转移灾区或威胁区群众、做好临时安置,保障灾民生活、安抚灾民等。

5.4.3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防汛办、巴中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区)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监测调查队伍,分组开展现场应急调查,分区域设置监测岗哨,密切关注灾害体动态以及沿线河流水位状况,防止次生灾害或二次灾害,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通知救援队员撤离危险区域;气象部门要开展专题天气预报、每1小时测报一次,组织专家队伍开展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5.4.4  治安维护组:由所在地区公安局牵头,乡(镇)、村(社区)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现场警戒、关卡设置、秩序维护、人流和车流疏导,避免撤离人员返回危险区域。

5.4.5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事发地县(区)相关单位组成。根据人员伤亡情况,负责通知相关医院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移动医院队员赶赴现场,设置绿色救援通道,优先救治灾区伤病人员。

5.4.6  后勤保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国网巴中供电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电信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区)相关部门组成。根据救援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设置通往应急现场的专项应急通道,实行交通管制,调配挖掘机、推土机、运渣车等,抢修中断道路;国网巴中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救援队伍开展电力抢修,制定供电方案,携带移动发电设备保障临时用电;移动巴中分公司、电信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负责恢复现场通讯设备,携带卫星通讯设备和通讯供电设备,保障现场应急通信。

5.4.7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宣传引导等工作。

5.5  扩大应急

当地质灾害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长视情况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人民政府视情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5.6  应急结束

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伤、被困人员获救,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响应。

后期处置

6.1  现场清理

应急处置结束后,县级指挥部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现场进行清理,包括灾害堆积体的清理。现场清理完毕后,对可能发生灾害的,要设立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牌,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人和监测人。

6.2  卫生防疫

市卫生计生委及时将危重伤病员转入专业医疗机构开展救治,同时组织开展灾害现场及周边的防疫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6.3  人员安置及善后

市民政局应当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设置灾民安置场所,调度救灾物资,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调查、核实受灾情况,组织做好灾民救助、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妥善解决因灾害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灾民生活救助所需经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财政安排,市财政视情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6.4  灾害治理

对应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费用。

6.5  恢复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通讯、水务等部门修复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6.6  征用补偿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6.7  调查评估

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害调查和处置工作评估,查清灾害的引发因素和责任,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得失,制定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

6.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综合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1.1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专业应急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与救灾队伍、驻军和武警部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开展针对性地应急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与救灾能力。

7.1.2  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经费,按照《巴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7.1.3  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专用储备库,主要储备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物资和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交通与信息传输工具等抢险救灾装备,保证物资的正常供应和装备的正常运行。

7.1.4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经常检查和更换各种物资,定期保养各种设施装备,确保在应急处置时拉得出、用得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避险安置点进行日常的维护与管理。发生地质灾害时,先动用当地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和装备,当应急物资和装备不足时,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进行相互调配。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逐步建立市、县(区)地质灾害野外指挥单兵系统,健全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体系,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村(社区)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确保通信设备有效,保证通讯畅通。要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充分利用手机、卫星电话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及时传达预警信息。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技术保障

由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专家的考核与监督,及时补充、调整。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省专业地勘单位的技术协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科学研究和资金投入力度。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经常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5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演练1次,每3年修订本预案 1 次。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指挥部对各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