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巴中市自然资源督察员工作规程(试行)、巴中市自然资源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2-23 10:25 浏览量: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巴中市自然资源督察员工作规程(试行)》《巴中市自然资源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18号)精神,加强市政府派驻督察员管理,参照《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员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巴中实际,制定了《巴中市自然资源督察员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和《巴中市自然资源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第40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规程》共计21条,对督察员督察事项、范围、方式等予以明确。

《规程》明确了督察范围为派驻地所辖区县城、镇、中心村,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等;明确了对苗头性、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特别重大的四种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方式。对特别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或严重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督察意见未落实的问题,应发出《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办函》,并抄送相关部门、市纪委监委及区县人大常委会。

《规程》要求区县在收到督察员发出的相关文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书面反馈办理意见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特殊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督察员应当对提出的整改意见需进行跟踪督办,30个工作日内将《督察整改情况报告》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规程》强调区县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督察会议通报制度,并建立督察员开展工作的保障机制。

 

《办法》共计28条,对督察员的选聘条件与程序、聘任与派遣、工作纪律与考评、解聘与轮换等工作予以明确。

《办法》明确了督察员原则上在退休人员或不在公职岗位人员中遴选,每届聘期为3年,期满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考核称职的可续聘,续聘不得超过两届聘期内督察员岗位出现空缺,从督察员候选人名单增补,候选人不足时按选聘程序增补

《办法》要求督察员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派驻督察员督察工作纪律规定》;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督察员一律不派到人事关系或退休前所在单位的区县工作,但所在单位为市属等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可不受此限制。

《办法》强调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故意隐瞒、掩盖等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规程》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督察员对派驻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提醒、制止或提出督察建议和意见予以纠正,确保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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