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1-02-19 10:25 浏览量: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省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和国有资产划转有关政策规定,经四届市政府第168次常务会审定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通过作价出资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等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资产等方式,推动资产集中、资本聚集、资金集成、资源集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独资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方案》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指政府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企业无需向政府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价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管。巴城中心城区(含一城三区)范围内通过作价出资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等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资产划转需作价出资用地的,适用于本工作方案。

《方案》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其用地作价出资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三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资产,根据政府批准的资产划转方案,需由划入方通过作价出资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划入方)三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

《方案》强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对投资或使用的国有土地、房屋资产进行调查核实并协调办理产权登记,明确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工作职责。国有资产权利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划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使用,并承担维护责任,维护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方案》要求,审计部门及相关市级部门和单位要整合出资人监管、审计、纪律监察等监督力量,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增强对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监督力度。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不得隐瞒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对工作不力或故意推诿及其他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本工作方案实施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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