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非住宅转移登记

文章来源: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日期:2021-10-19 15:42 浏览量: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一)新建房屋买卖的;

(二)存量房屋买卖的;

(三)房屋互换的;

(四)作价出资(入股)的;

(五)以房屋抵偿债务的;

(六)房屋赠与的;

(七)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3.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4.分割、合并协议;

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6.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三、申请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一)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登记机构提供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1.法人登记证书;2.企业营业执照;3. 组织机构代码证;4.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5. 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业务的,不再提交:1.法人登记证;2.企业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代码证;4.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1.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经依法公证;3.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五)

新建房屋买卖合同。

 

 

 

 

(六)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七)

房屋互换协议或合同。

 

 

 

 

(八)

房屋赠与协议或合同。

 

 

 

 

(九)

房屋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或合同。

 

 

 

 

(十)

房屋抵偿债务协议或合同。

 

 

 

 

(十一)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书。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0.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川国土资办函[2018]153号、财税[2019]45号。

(二)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车位、车库、储藏室为80/件;其他非住宅类为550/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

九、数量限制

十、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市民之家二楼48---63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7-5775619(市中心窗口)

         0827-8668847(巴州区分中心窗口)

         0827-3368292(恩阳区分中心窗口)

         0827-5775629(经开区分中心窗口)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827-2221890

十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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