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三、申请条件
已登记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且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机构可依法予以更正。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一) |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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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
原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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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0.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川国土资办函[2018]153号、财税[2019]45号。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市民之家二楼48---63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7-5775619(市中心窗口)
0827-8668847(巴州区分中心窗口)
0827-3368292(恩阳区分中心窗口)
0827-5775629(经开区分中心窗口)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827-2221890
十二、常见问题
无